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小米科技”)起訴浙江麗水小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麗水小米”)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正式開庭審理。此案不僅涉及高達五百萬元的索賠金額,更因其涉及知名科技品牌與個人衛生用品銷售領域的跨界商標爭議,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案件的核心爭議點在于被告麗水小米在銷售個人衛生用品(如紙巾、濕巾等)時,使用了與原告“小米”商標高度近似的標識。小米科技作為全球知名的科技企業,其“小米”商標在電子產品、智能家居等領域享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原告方主張,被告的行為極易導致公眾混淆,誤認為其產品與小米科技存在關聯,從而攀附原告商譽,構成商標侵權。被告在商業活動中使用“小米”字號進行企業注冊和宣傳,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
在庭審中,小米科技代理律師出示了大量證據,包括“小米”商標的注冊證書、馳名商標認定材料、市場知名度調查報告以及被告侵權產品的實物和銷售記錄。律師強調,“小米”品牌經過長期投入和經營,其品牌價值已遠超普通商標,被告在完全不同但依然屬于消費品的領域使用相同標識,是一種典型的“搭便車”行為,淡化了原告商標的顯著性和獨特性,損害了品牌形象。
被告麗水小米方面則辯稱,其主營業務為個人衛生用品的銷售,與原告主營的電子產品及互聯網服務屬于完全不同的商品與服務類別,不存在直接競爭關系,因此不構成侵權。被告認為“小米”作為常見詞匯,其商標專用權不應無限制擴大。
本案的審理,觸及了商標法保護中的幾個關鍵問題:一是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邊界何在?二是在非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在何種情況下會構成混淆或導致馳名商標淡化?三是在企業名稱登記中使用他人知名商標,如何界定正當使用與不正當競爭的界限?
法律專家指出,根據《商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可以適度擴展到非類似商品上,以防止貶損、淡化其市場聲譽。判斷是否構成侵權,核心在于是否足以誤導公眾,并可能損害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利益。而《反不正當競爭法》也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此案的判決結果,將對類似“跨界”商標使用行為產生重要的指引作用。它不僅關乎小米科技自身的品牌權益,也為廣大企業在品牌建設與保護、市場競爭行為的規范性方面敲響警鐘。無論是科技巨頭還是中小商戶,都需深刻認識到,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是市場經營的底線,企圖通過“傍名牌”、“搭便車”的方式獲取短期利益,終將面臨法律的嚴厲制裁和市場信譽的永久損失。
目前,案件仍在進一步審理中。法院將如何平衡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與市場其他經營者的合理空間,將成為本案最大的看點。此案的最終裁決,無疑將為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增添一份重要的司法注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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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2-18 01:31:16